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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提示
2023-07-14

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提示

一、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相关法律法规

依据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、《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》,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,遵守安全用气规则,燃气用户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1、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;

2、盗用燃气、损坏燃气设施;

3、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;

4、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、装修活动;

5、安装、使用明令淘汰、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;

6、擅自拆卸、安装、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;

7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、储存燃气的;

8、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;

9、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法用气行为的,应当要求用户进行整改;用户拒不整改、需要暂停供气的,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,并提前书面通知用户;暂停供气情形消除后,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恢复供气。

二、用气设备相关法律法规

(一)依据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: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安装、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。

(二)《城镇燃气工程项目规范》GB55009-2021中6.2.5规定: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。

(三)依据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》GB55009-2021中6.2.4规定: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.1.7和第6.1.8条

      6.1.7当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,应采用专人燃具连接软管。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。

      6.1.8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、门窗、顶棚和地面,长度不应大于2.0M且不应有接头。

(四)依据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》,燃气管道和管道上的任何部件、固定件,都不得擅自拆卸和组装,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
(五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燃气表不得超期使用,燃气表外观应完好、无锈蚀、损坏,燃气表字轮、铭牌、铅封无损坏,燃气表是否按期检定。

(六)依据《城市燃气工程设计规范》、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》,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,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,并保障其正常使用。

(七)依据《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》中3.1.3规定: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应符合表中规定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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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0.3商业和工业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、不完全燃烧探测器、复合探测器及紧急切断阀不得超期使用,且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年校验一次,紧急切断阀每半年手动开闭一次,并电动闭合一次。

三、燃气用户应急行为相关法律法规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,用户遇到家中燃气泄漏时:

1、迅速关闭燃气阀门;

2、立即开门开窗,让空气流通,以便降低天然气浓度,避免发生危险;

3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;

4、杜绝一切火种,不开关如电灯、排气扇、抽油烟机、空调、电闸、有线与无线电话、门铃、冰箱等,都可能产生微小火花,引起爆炸。

5、燃气着火时,应立即先关闭阀门,用毛巾、棉被等浸湿后捂盖,再往上浇水扑灭,也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尽一切有效方法灭火;

6、大量燃气泄漏时,尽快脱离并告知邻居疏散,同时到室外打电话向燃气管理部门和消防队报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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